張誌家 - 假球案 張誌家加重求刑
「我只是道德上的缺失」,前職棒選手張誌家今天否認打假球;但檢方認為他貪圖金錢、接受性招待,惡性重大,經各級棒球培養,卻不感恩圖報,不抗拒誘惑,加重求刑2年2月。
板橋地方法院今天審理中華職棒假球案,前職棒明星球員張誌家庭訊中供稱,赴日本打職棒所賺的錢都歸老婆保管,因喜歡玩車需要錢,才向職棒組頭蔡政宜借款。
板橋地檢署去年2月偵結,認定張誌家於民國97年間在「雨刷集團」白手套黃俊中帶領下,認識主謀蔡政宜,在蔡提議下同意配合打假球,還先後收取蔡共新台幣230萬元及接受性招待。檢方以詐欺取財與賭博罪嫌,求刑2年。
法院今天審理時,張誌家與辯護律師都強調「借款」不是打假球「謝款」,檢方不可將雨刷有意籠絡張誌家的借款認定為賄賂款,且相關過程並無明確的對價關係與犯意聯絡。
律師還說,依社會經驗推論,性招待不可能是打假球的對價,張誌家在回應組頭要求打假球的言語都是中性、敷衍、不置可否的。
張誌家說,「身為知名球星,我承認向組頭借錢,道德上有缺失,但絕對沒有接受性招待」。
不過,檢方明確指出,張誌家與其餘球員在民國97年間,於高雄曾接受蔡招待飲酒、唱歌,當晚還帶小姐出場到汽車旅館性交易,所有包場費、鐘點費及性交易費用都由蔡負擔,張誌家僅支出住宿費用。
檢方還以簡報列舉張誌家涉嫌打假球的場次,以及如何認定打假球。檢察官表示,「客觀數據表現好,不代表沒有打假球,應以有無收受不當利益、金錢作為對價,加上主嫌、白手套、球員等人證與物證判斷」。
檢方逐一列出人證,也指出張誌家未通過測謊報告,最重要的是,張誌家在97年第282場賽後遭蔡政宜等人質疑時,自己坦承「我已經有放水,對方擊不出安打,也沒有辦法,願意再放水1場」。
檢方認定,張誌家所謂的借款是「前金」,若是「借款」,蔡政宜何必質疑張誌家?張誌家又何必向雨刷強調自己有盡力放水?
檢方認為,球員是打假球的關鍵,張誌家更是犯罪關鍵的先發投手,他知名度高、薪水高,沒有遭恐嚇卻貪圖金錢,惡性重大。
檢方變更起訴的刑度,加重求刑為2年2月,主要求刑意見為,各級棒球培養張誌家後,才能在國際賽事大放異彩,張誌家赴日發展不順後,回台仍受中職、熊隊重用,卻未感恩圖報,辜負所有球迷,犯後還否認犯罪,暗指證人偽證,毫無悔意。
審判長諭令6月30日宣判。1000415 【中央社】2011-04-15
from: http://news.chinatimes.com/realtime/110105/112011041501515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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